“空姐、不雅照、飞机厕所、裸吻内衣、胸型75B”,这么一组词汇同时出现,是不是足够撩人?是不是足以让人想入非非?
第一眼看到相关报道时,我以为又是哪个东南亚国家的事情(因为屡有报道):由于疫情,不少航空公司举步维艰,空姐们不仅生活品质大受影响,一些还到了失业的边缘。由此,不少空姐做起了“兼职”甚至是“外围”。
仔细一看,竟然发生在国内,不过是两年多前发生的一件事情:
2019年10月12日,原定于18:55从广州起飞的CZ3547航班因航班流量控制推迟至20:06起飞。在这段延误期间里,所有旅客没有登机,乘务组都在飞机上“集中休息”。
趁着这个空档,该航班乘务长郭小姐步入飞机上的洗手间,脱光衣服,换上内衣,拍了两张照片,配上文字后分享到了自己的微信朋友圈。文字内容为:
“飞机延误了,我立刻来洗手间试试新品:裸感。体验感:真的跟没穿一样,超级无敌舒服。这么长时间一直穿的是裸吻内衣,所以,我的胸型也升杯了。这款裸感,我穿75B。”
发完朋友圈,郭小姐觉得有点不妥,10分钟后就删除。可是就在这短短的10分钟里,郭小姐发的朋友圈就被人截图并举报了。网上找的图片,据说是郭小姐(不确知)
之后,就发生了郭小姐与南航公司之间长达两年多的博弈:
1、2019年11月28日,南航单方面解除了与郭小姐的劳动合同;
2、2019年12月3日,郭小姐向南航纪检委员会申诉:
“……为感谢朋友赠送内衣,在飞机上的洗手间内,发送了一条本人内衣照片的朋友圈,后意识不妥,在短时间内立即撤回,事情发生后,本人已经认识到错误,并作出深刻检查。”
3、2019年12月18日,南航以郭小姐“在工作时间内发不雅照对南航品牌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郭小姐申诉无效。
4、郭小姐随即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劳动仲裁委裁决:解除合同无效,南航须一次性支付郭女士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工资212735.63元。
5、郭女士和南航对此裁决均不服,上诉至广州市某法院。
法院判决南航“过度使用内部管理权,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
6、南航不服,于2022年2月14日上诉至广州市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审法院于近日做出终审裁决:
1)确认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与郭小姐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28日解除;
2)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支付郭某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7月10日的工资212735.63元;
3)驳回郭小姐的全部诉讼请求。
看到这个裁决,笔者心中五味杂陈。
1、在工作时间,利用工作间隙发个朋友圈,这样的事情我想大家都干过,但是不会有谁丢了饭碗;
2、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南航的主要理由在于郭小姐“损害公司形象、严重违反公司相关制度”。要说,作为一名空姐兼乘务长,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拍半裸照并公开发朋友圈,且明显有打广告带货的嫌疑,确实影响南航这样一家知名企业的形象。但是解除合同且不给任何补偿,对这样一位在南航工作长达15年且有不俗表现的工作人员而言确实苛刻了。
更何况郭小姐发出后也觉得不妥,10分钟内就删除了。
3、劳动仲裁委裁决南航单方面解除合同无效后,在一审时,南航提出了郭小姐的行为“危害飞行安全”的诉求。
这个嘛,怎么说呢!显然是一顶大帽子(如果这就影响飞行安全了,谁还敢坐飞机?),但是这个帽子偏偏能调动公众的情绪,多少原本支持郭小姐的人心里都会犯起了嘀咕甚至转向。
4、稍稍具有社会经验的人都知道,二审法院否定一审法院判决的概率是不大的,像这样全盘否定的就更为少见。
我们看看中院的判决理由:
“在本案中,首先,郭小姐错误的认为等待的时间是休息期,没有对安全职责保持高度警惕。
其二,客观上郭小姐从试穿、拍照、构思文案发朋友圈到关注反馈情况等活动中,分散了大量精力,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
其三,从郭小姐发朋友圈的内容可知,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宣传内衣商品,亦与其应履行的职责相违背。
其四,郭小姐发布的不雅照中可见南方航空公司飞行器机舱,其所附的文字表明是机舱洗手间。郭某在机舱内穿着内衣发朋友圈,有损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违背空乘人员的行为规范和职业形象。
其五,郭小姐作为乘务长,本身应起到示范作用与带头作用,但是其利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布不雅照宣传内衣商品,必然造成不良的社会示范效果,对南方航空公司的形象、安全声誉均会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影响社会公众对南方航空公司安全声誉的信任。
综上,南方航空公司认为郭小姐在值勤期内发布自拍不雅照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具有合理性,其据此解除劳动关系,是南方航空公司依法行使管理权的体现,应认定为合法解除。”
我们可以看出:
第一,法院虽然没有明确采纳南航“郭小姐的行为危害飞行安全”的诉求,但是反复强调“安全声誉”,意思似乎是说郭小姐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直接的飞行安全危害,但是会给公众“南航飞行不安全”的印象,因此其行为很严重。
第二,法院判决的核心理由说得简单一点还是在于“郭女士在工作时间干了与工作不相干的事情”。
疫情之下,大家都不容易,因为这点事情做出顶格处罚,是不是严重了一点呢?如果没有刚刚发生的“3.21昆明空难”,法院是否又会做出这样严厉的判决呢?
给我们的启示:
1、遵守规章、认真工作是多么的重要!不要有侥幸心理,更不能矜功自伐。
2、为人处世、小心谨慎非常重要!(不然也不至于10分钟之内就删了的东西却被人截屏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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